(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高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