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10号原告:高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