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赵毅与王吕平、赵晓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王吕平,赵晓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赵毅。委托代理人:邢峰。被告:王吕平。被告:赵晓晖。原告赵毅为与被告王吕平、赵晓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毅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峰,被告王吕平、被告赵晓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毅诉称:赵毅与赵晓晖、王吕平系父女、翁婿关系。2005年,赵毅与赵晓晖、王吕平共同生活、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2011年10月,赵毅与王吕平因故发生矛盾而达成治安调解协议。赵毅依约于2011年11月搬出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另租房居住。但赵晓晖、王吕平未依约于2011年11月起每月支付900元,仅每月支付500元,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赵晓晖、王吕平支付2011年11月、12月逾期款800元,自2012年1月起按治安调解协议每月支付900元租房补贴,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晓晖、王吕平辩称:当时其父亲赵毅与王吕平发生矛盾时,为了平息父亲的怒火而约定每月支付900元,但其夫妻二人月收入只有4500元左右,一部分要支付女儿读建筑安装技工学校学费2650元及月生活费600元,归还每月房贷1200元,因此,只能承担每月400元至500元的费用。赵毅提供证据如下:1、2011年10月19日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双方在古荡派出所达成协议的事实,约定赵晓晖、王吕平每月支付其住房及生活费900元。2、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嘉绿西苑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双方在2006年1月开始居住在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的事实。3、2011年12月28日赵毅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证明赵晓晖、王吕平在2011年11月、12月每月仅支付500元、尚欠800元的事实。4、2012年1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嘉绿西苑社区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赵毅依约于2011年11月11日搬离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的事实。赵晓晖、王吕平未提供证据。上述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赵晓晖、王吕平对赵毅提供的证据1、3、4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即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嘉绿西苑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其夫妻于2011年8月之后才开始居住在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及证据间的关联性,本院作如下认定,鉴于赵晓晖、王吕平对赵毅提供的证据1、3、4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应予确认为有效证据。同时,赵毅确认赵晓晖、王吕平于2011年8月之后才开始居住在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因此,本院对证据2不予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赵毅与赵晓晖、王吕平系父女、翁婿关系。2005年11月,赵毅居住在王吕平所有的本市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2011年8月,赵晓晖、王吕平搬回与赵毅共同居住在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2011年10月,赵毅与王吕平因故发生矛盾,同年10月19日,赵毅与赵晓晖、王吕平在古荡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赵毅于2011年11月15日前搬离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赵晓晖、王吕平从2011年11月始每月10日前支付赵毅900元,期限为4年或赵毅离开杭州到新疆止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赵毅于同年11月11日搬出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另租房居住。赵晓晖、王吕平分别于2011年11月、12月各支付500元,为此,赵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赵毅与赵晓晖、王吕平系父女、翁婿关系,共同居住在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有效。赵毅依约于2011年11月15日前搬离嘉绿西苑49幢1单元402室,已履行义务;赵晓晖、王吕平未依约全额支付月900元,已构成违约,现赵毅要求赵晓晖、王吕平支付2011年11月、12月尚欠的各400元合计800元及继续履行该治安调解协议书即自201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900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赵晓晖、王吕平以其收入少、开支大等为由,要求减免之辩称,缺乏依据,且赵毅不予同意,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晓晖、王吕平自2012年1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赵毅人民币900元。二、赵晓晖、王吕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毅2011年11月、12月尚欠的各4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如果赵晓晖、王吕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晓晖、王吕平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