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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李昌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玉英,李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李昌盛。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李昌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制作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2月23日制作的(2011)温龙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昌盛分文未付。经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2年2月23日,被执行人李昌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子女抚养费98500元及延迟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09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