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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第00419号原告吴某,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