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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爱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