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爱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