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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静与被申请人刘立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静,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宁仲保字第5号申请人郭静,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立忠,男,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静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忠名下的位于江宁开发区××佳园××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大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