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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善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善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688号罪犯陈善龙,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非法所得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善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善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