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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灵芝、张力与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灵芝,张力,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郭灵芝,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力,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科技路陈家庄1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张庆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宝迎,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灵芝、张力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灵芝、张力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灵芝、张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灵芝、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