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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商初字第3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朱某某应诉。本院于2011年2月13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1年2月20日前提供被告朱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