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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渊博诉张荣、陕西凤县四方金矿公司、人民财险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渊博,张荣,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杜渊博。被告张荣。被告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代表人王保,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渊博诉被告张荣、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渊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渊博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