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从国与方存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从国,方存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40号原告:方从国,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方存龙,男,29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从国诉被告方存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从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