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