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兰琦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琦,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1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琦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兰琦在位于本市人民南路四段9号1栋2单元的集体宿舍内,无意中发现其同事寇某的床铺上的枕头套李友两叠人民币现金,兰琦遂趁集体宿舍寝室无人之机,将两叠人民币盗走并藏匿在集体宿舍厨房的灶台下面。次日下午14时许,寇某发现钱被盗取后报警。公安机关同志兰琦及其同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询问,兰琦供述了盗窃寇谋现金的犯罪事实,通过兰琦的供述,公安民警在该集体宿舍厨房的灶台下面查获了兰琦的赃款,经现场清点,赃款共计人民币17600元。案发后,被盗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兰琦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兰琦未向本院提出量刑请求。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琦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琦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赃物追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兰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之日起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