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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曹小刚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1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7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卷宗,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1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B座楼下盗窃××物流公司派送的快递件2件,1件快递件为薰衣草洁肤蜜等护肤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6元),1件快递件为贴片电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16元)。2、2011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科技园××栋东侧一楼楼梯口外盗窃深圳市××有限公司派送的货物1箱(内有集成电路5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3、2011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联泰大厦旁盗窃××快递公司派送的快递件1件(内有SEAGATE500G电脑硬盘2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0元)。被告人曹某某携赃逃跑至香蜜湖街道办附近时,被巡防队员人赃俱获。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赃物照片,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单,发货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上诉提出: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而且其是初犯,应从轻。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曹某某行窃的次数、盗窃数额、认罪、悔罪情况等,已对上诉人曹某某从轻处罚,上诉人再以此为理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姜 君 伟审判员 邱 彩 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翔(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