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孝孝辩护人王馨被告人吴泽永辩护人王志祥被告人顾俊被告人赵新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仇智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孝孝及其辩护人王馨、被告人吴泽永及其辩护人王志祥、被告人顾俊、赵新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与网友“风雅”及其女友(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汇通十字与一名中年妇女发生打架,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执勤民警崔立辉在接到群众求助后,身着制式警服、手持对讲机上前制止过程中,被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等人殴打致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与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孝孝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孝孝酒后意识不清,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泽永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泽永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与网友“风雅”及其女友(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汇通十字,因刘孝孝和其女友吵架引发几人与一名中年妇女发生打架。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执勤民警崔立辉在接到群众求助后,身着制式警服、手持对讲机上前制止时,被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等人殴打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肘关节皮擦伤、头外部反应。期间,被告人顾俊将民警崔立辉的对讲机摔坏。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崔立辉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各自赔偿被害人崔立辉各项损失6250元,共计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崔立辉的陈述,证明2011年11月19日晚21时20分许,其在中华十字执勤,有一位群众向其求助,说旁边有人打架,其过去后,看见有七八个男女正在打一个中年妇女,其就给他们说自己是交警,让他们不要打架,并将中年妇女拉开,后那几个男女就开始打其,其用对讲机向单位求助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将对讲机抢过去摔了,几个人围住其拳打脚踢,还有一个人用包砸其,将其打倒了几次,其一直拉着一个头上有三道杠的男的,并和围观群众将这个男的扭送到了派出所。2、证人张燕、郭丽华、李童童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9日晚,她们三人和四被告人、“风雅”及“风雅”的女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在中华十字,因刘孝孝和其女友吵架,几人和一位中年妇女发生打架,后过来一名警察制止,他们五个男的和“风雅”的女朋友又一起打警察,五个男的对警察拳打脚踢、风雅的女朋友用包砸警察,事后听“蚩尤”(即被告人顾俊)说其把警察的对讲机摔了。同时证明警察当时着警服、拿对讲机,旁边还停着警车。3、证人王双雷、郭磊、刘迪、李亮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9日晚21时许,在汇通十字,看见7、8个人(5男3女)打一个中年妇女,后有一名交警过去制止时,这群人就拳打脚踢打交警,5个男的都动手了,将交警打倒了两三次,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将交警的对讲机抢过来摔在地上,交警一直拽着一个短头发胖胖的男的(被告人刘孝孝),后和群众一起扭送到派出所。4、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证明、咸公交秦字[2010]第108号关于增加协警警力的申请、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给秦都交警大队配备人员的函、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1986]49号文件、被害人崔立辉交通管理协勤证,证明被害人崔立辉的公安民警身份。5、被害人崔立辉伤情照片及被毁坏的对讲机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的人身及财物损害情况。6、二一五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崔立辉的伤情:颜面部软组织损伤、左肘关节皮擦伤、头外部反应。7、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的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调解协议及领条,证明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分别赔偿被害人崔立辉各项损失6250元,共计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9、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孝孝和其女朋友郭丽华,被告人顾俊、赵新鹏、“风雅”、“风雅”的女朋友、“朵儿(证人张燕)”等几个网友吃饭喝酒,后在汇通十字,因刘孝孝和其女友郭丽华吵架而引发几人与一中年妇女打架,之后过来一名警察制止,其和一块儿的几个男的对交警拳打脚踢、一个女的用包对交警进行殴打,顾俊把交警的对讲机摔了,之后群众将其扭送到了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与他人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孝孝、吴泽勇、顾俊、赵新鹏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本案因被告人刘孝孝与其女友吵架而引发,故其相对作用较大。被告人刘孝孝、吴泽永、顾俊、赵新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共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立辉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孝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孝孝酒后意识不清,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也不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孝孝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给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被告人吴泽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孝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吴泽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顾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赵新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芳妮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