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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民一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熊万青与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青,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1628号原告熊万青。委托代理人袁自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和,总经理。原告熊万青与被告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万青诉称,2010年10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雇佣原告在海口市别墅内装修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导致右踝关节扭挫伤。原告先后在海南省中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湖北省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164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1643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1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并以该名称对外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人的名称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为准。原告熊万青起诉的被告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名称“海南万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一致,原告所举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万青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