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高厚道与石琪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厚道,石琪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97号原告:高厚道,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石琪杰,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厚道诉被告石琪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厚道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厚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厚道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高厚道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