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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盛某某,女,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繁昌县。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盛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 忞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