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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俞锡年与鲁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锡年,鲁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俞锡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12234018),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胡飞诏,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康飞(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01165131),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锡年与被告鲁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锡年撤回对被告鲁康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俞锡年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