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瑛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瑛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李瑛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7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瑛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03年3月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瑛俊改判无期徒刑;2005年7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瑛俊改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2007年10月,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40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瑛俊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瑛俊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瑛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瑛俊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4月13日,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7月2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瑛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瑛俊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