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建杰、林亦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杰,林某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杰,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雷,农民,家住慈溪市。2004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杰伙同吴某(另案处理)至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银座会所门口,无故殴打王某2,并踢打王某2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贾某驾驶的起亚轿车,致王某2受伤,二车车门等处受损。经价格鉴定,二车受损价值合计人民币1700元。同年10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伙同周某奎(已被逮捕)等人至观海卫镇方家村欧意米兰KTV二楼一包厢内,以沈某在周某奎敬酒时不给面子为由,与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及周某奎等人使用啤酒瓶打砸等手段,殴打后进入包厢内拆劝的赵某2等人,致赵某2等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2外伤致左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的伤势构成轻伤;左顶部遗留1.4厘米疤痕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已赔偿赵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罗某杰已赔偿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2、贾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沈某、叶某、王某1、方某、赵某1、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损车辆照片、伤势照片、病历资料、汽车维修单据、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收条、谅解书、本院(2004)慈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杰、林某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两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