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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聂某某,女,农民。被告梁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园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