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纳溪邮政银行申请执行赵贤秀执行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赵贤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被执行人赵贤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贤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贤秀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