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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冯梽胜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梽胜,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647号原告:冯梽胜,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新闻中心*楼*层。负责人:孙建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忠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梽胜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梽胜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慧敏审判员  张岱松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