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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税盛科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税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英俊,理事长。被执行人税盛科,男,汉族,农民。本院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税盛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税盛科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德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