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2357、2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摩托罗拉公司与倪妙纯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2357、2358号申请执行人摩托罗拉公司,住所美国伊利诺斯州沙夫堡市阿尔冈古因东路1303号。法定代表人DAVIDC.Carrol。被申请执行人倪妙纯,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深圳市福田区远望数码商城佳达威通讯行业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152、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倪妙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70000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