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骆玉莲与鲁学铣、鲁颖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玉莲,鲁学铣,鲁颖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骆玉莲。被告:鲁学铣。被告:鲁颖。原告骆玉莲为与被告鲁学铣、鲁颖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菁晖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玉莲、被告鲁学铣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颖于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被告鲁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玉莲诉称:原告与被告鲁学铣原系夫妻,经(2009)杭下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浙杭民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被告鲁颖系原告和鲁学铣的婚生女,原告和鲁学铣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坐落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幢××单元70××室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28.47平方米,2003年6月23日产权登记为原告和鲁颖共同共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该房产由于涉及案外人鲁颖的权利,而未作分割处理。离婚二年多来,财产分割问题经多人与鲁学铣协商调解未果,而鲁学铣已更换了该房屋的门锁,独自占有,原告无法进入拿取自己的衣物,如果不将这套房屋分割掉,必定埋下隐患,给子女今后带来更大的麻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艮山福居8幢××单元70××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将该房屋所得的金额按份额支付两被告;2.原告和两被告按比例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被告鲁学铣辩称:鲁颖未出资,没有份额,需要骆玉莲与鲁学铣赠与后鲁颖才有份额,但现在还没有赠与,故鲁颖不享有份额。原告还有一套欣景苑的房子,现在仅分割这套房子不公平。将这套房子出售了,鲁学铣就没有地方住了,但原告还是有地方住的。鲁学铣认为要将所有的房产一起进行分割。被告鲁颖辩称:房子鲁颖是有份额的,法院判决鲁颖该有多少就拿多少。以前原告和鲁颖都同鲁学铣说过,原告住在诉争房屋鲁颖是同意的,鲁颖住诉争房屋原告也同意,现在鲁颖想把自己买的房子给鲁学铣住,自己住进诉争房屋,但鲁学铣也不同意。原告骆玉莲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2009)杭下民初字第830号判决书××份,2.(2009)浙杭民终字第××686号判决书××份,两证据欲证明原告与鲁学铣离婚的事实;3.房屋产权证××份,欲证明权属登记状况,产权证的名字是原告,鲁颖系共同共有;4.通知××份,欲证明原告单位通知原告交房,已经离婚的凭离婚证、身份证就可以领钥匙,产权证没有鲁学铣的名字,这套房子即使原告不要也不需要鲁学铣同意,可以由单位直接收回;5.证明××份,欲证明位于萧山区宁围镇的一套房子是原、被告造的,有20多户村民可以证明,如果鲁学铣要分省直单位的专用房,那这套房子原告也要求分割;6.资产评估报告××份,欲证明同一小区的省直单位专用房评估价格;7.买卖合同××份,欲证明该合同和房产证相吻合。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鲁学铣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房子是鲁学铣和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房屋鲁学铣也有份的,买房子的时候鲁颖还在读书,鲁颖没有出资,当时只是在产权证上写了鲁颖的名字,要原告与鲁学铣赠与后鲁颖才有份额,但现在还没有赠与。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该证据是原告和她亲戚写的,而且其中有些名字不是本人写的。鲁学铣××977年户口迁出,怎么可能还能分房,这套房子是鲁学铣兄弟姐妹出钱帮父母建造的,鲁学铣只是多出了一点,地也是鲁学铣父母的宅基地。对证据6,不认可,产权证都没有拿到,是不能评估的。对证据7,不认可,因为鲁学铣从来没看到过原件,不知道什么时候签的,这份合同是背着鲁学铣去签的,鲁学铣现在才看到这份原件。被告鲁颖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当时买房时鲁颖是在读书,当时把鲁颖的名字写上是因为怕父母百年后要交遗产税,所以才将鲁颖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这套房子其实是为鲁颖买的。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农村里周围住的基本都是亲戚,造这套房子不是为了住,是为了拆迁赔款用的,当时鲁颖还出了2万元,这套房子是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建造的。对证据6,无异议。证据7,鲁颖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审核后认定如下:证据××、2,两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3,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房屋登记情况,予以确认。证据4,本案系对原、被告共有的艮山福居房屋进行分割,该通知涉及的是案外房屋,与本案缺乏关联,故不予确认。证据5,内容仅涉及改建房屋,而未涉及房屋所有权,与本案的共有物分割缺乏关联,不予确认。证据6,系案外房屋的评估报告,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确认。证据7,原告能提交经房产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且能与证据3所有权证相印证,予以确认。被告鲁学铣为证明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省直单位专用房买卖协议书××份,欲证明鲁学铣和原告还有一套房子;2.基金对账单××组,欲证明原告在购房时是有钱的,不需要借钱。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后认定如下:证据××,虽然原告和鲁颖均无异议,但本案系对原、被告共有的艮山福居房屋进行分割,该买卖协议书涉及的是案外房屋,与本案缺乏关联,故不予确认。证据2,骆玉莲认为这笔钱是其表妹给的,用于买基金,赚了归骆玉莲,亏了算骆玉莲表妹的。鲁颖对该证据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骆玉莲购买基金的事实,与本案共有物分割缺乏关联,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定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骆玉莲与被告鲁学铣于××98××年××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鲁颖。2009年4月27日,骆玉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骆玉莲与鲁学铣离婚。200××年5月22日,骆玉莲、鲁颖与案外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幢××单元70××室、建筑面积××27.03平方米的房屋。购房首付款系骆玉莲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余购房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鲁颖未出资。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骆玉莲与鲁颖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庭审中,骆玉莲愿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并同意作价360万元补偿两被告;鲁学铣同意按该价格接受补偿,房屋归骆玉莲;鲁颖也同意接受补偿。本院认为:坐落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幢××单元70××室的房屋系骆玉莲、鲁颖与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所有权也登记为骆玉莲与鲁颖二人共同共有。鲁学铣认为鲁颖未出资,没有份额,需要骆玉莲与鲁学铣赠与后鲁颖才有份额,但现在还没有赠与,故鲁颖不享有份额。本院认为,虽然购买房屋时鲁颖未出资,但骆玉莲在明知鲁颖不会出资的情况下,同意鲁颖作为共同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同意鲁颖登记为房屋共有权人,鲁学铣也未表示反对,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鲁学铣主张赠与尚未发生的辩驳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诉争房屋应认定属骆玉莲与鲁颖共同共有。骆玉莲购买诉争房屋系在与鲁学铣婚姻存续期间,故骆玉莲在诉争房屋中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骆玉莲与鲁学铣已经离婚,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故骆玉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的房屋。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没有协议的,通常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综合诉争房屋的出资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鲁颖享有30%的所有权份额,骆玉莲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因该70%的所有权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应由骆玉莲与鲁学铣各享有35%的所有权份额。骆玉莲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作价360万元补偿鲁学铣和鲁颖,鲁学铣同意按该价格接受补偿,鲁颖也无异议。故确认诉争房屋归骆玉莲所有,骆玉莲补偿鲁学铣××26万元,补偿鲁颖××08万元。骆玉莲主张还有萧山区宁围镇的房屋未分割、鲁学铣主张还有欣景苑等房屋未分割,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且本案骆玉莲仅主张分割与鲁学铣、鲁颖共有的艮山福居房屋,故骆玉莲和鲁学铣如认为尚有其他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市下城区艮山福居8幢1单元701室房屋归原告骆玉莲一人所有;原告骆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告鲁学铣房屋分割补偿款126万元、支付被告鲁颖房屋分割补偿款10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骆玉莲负担7980元,被告鲁学铣负担7980元,被告鲁颖负担6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长 石 敏审判员 周菁晖审判员 杜红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