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海波与张猛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波,张猛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榭商初字第24号原告:胡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09212018),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张猛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02173413),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波与被告张猛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波撤回对被告张猛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波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