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王某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合,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