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王某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正民初字第089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合,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王某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转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