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唐某,女,���于1978年3月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金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2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唐某承担。审判员 王俊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