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旅游服务社与汪某某、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旅游服务社,汪某某,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杭州××旅游服务社,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旅游服务社诉被告汪某某、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旅游服务社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