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白永民与芦云叶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民,芦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民,男。被执行人芦云叶(又名芦银银),女。本院在执行白永民申请执行芦云叶抚养费纠纷的(2001)澄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芦云叶已主动将二〇一零年度孩子的抚养费360元清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