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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小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1,张某2,钟某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农民,家住慈溪市,(系被害人陈某2的母亲,未到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农民,家住慈溪市,(系被害人陈某2的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农民,家住慈溪市,(系被害人陈某2的儿子,未到庭)。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国权(特别授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钟某北,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国权、被告人钟某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何某、钟雨)沿慈溪市寺马线由南往北行驶至35KM+20M路段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2发生刮撞,造成陈某2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北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钟某北血液中即时酒精浓度为129.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北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某北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诉称,由于被告人钟某北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钟某北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6752.91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5220元、丧葬费人民币16848元、护理费人民币276.9元、误工费人民币2584.4元、交通费人民币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830.5元,共计人民币376512.71元,扣除被告人已赔偿的人民币15200元,被告人钟某北尚应赔偿人民币361312.71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明诉称,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家庭情况调查表、婚姻状况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钟某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现无能力。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北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何某、钟雨)沿慈溪市寺马线由南往北行驶至35KM+20M路段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2发生刮撞,造成陈某2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钟某北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29.1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北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北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北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2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北一方向本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因被告人钟某北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36752.91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317050.5元、丧葬费人民币16848元、护理费人民币276.9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人民币1108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372536.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陈某1、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家庭情况调查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预缴款凭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婚姻状况证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明及被告人钟某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北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252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北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诉讼请求中超出法律规定及无相关证据证明的赔偿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二、被告人钟某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护理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72536.31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5200元,余款人民币34733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1、张某2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