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孙某某,女,合水县固城乡人。被告姚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