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王宝才、王再生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王瑞发,王志龙,王思源,颜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泉刑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宝才,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再生,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洪劲曙、尤冠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松容,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瑞发,男,1980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南安市。曾因所犯交通肇事罪中的无证驾驶于2010年10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11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于当日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志龙,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思源,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南安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颜旭升,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松容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王瑞发、颜旭升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1、2010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宝才伙同王再生、王志龙、王某2窜至南安市梁某经营的手机店内以为吴某2讨欠款为由,无理干扰、影响该手机店的正常营业,在遭到抗议后,被告人王宝才用手朝梁某左脸部打了一巴掌,致梁某左耳鼓膜穿孔伤。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2010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宝才、李松容驾驶小轿车在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中宇展厅边的路口处与洪某1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轻微刮擦后,无理对洪某1进行殴打,后又纠集王某3超、吴某3继续围殴洪某1,直到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停止。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洪某1被殴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松容赔偿被害人洪某1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洪某1的谅解。3、2011年1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宝才伙同颜俊添在南安市仑苍镇辉煌村欧联商务酒店,无理随意殴打蔡某1。经法医鉴定,蔡某1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伤。4、2011年1月4日22时许,王某1赌博输钱后,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伙同阮某以王某1赌博输钱不付为由,蛮不讲理、强某,从王某1的农业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25300元。5、2010年10月间,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王瑞发经预谋后,在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新村9-10号被告人颜旭升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王再生在赌场中看场、记帐,雇佣阮某收取抽成牟利。至2011年4月间,该赌场帐面上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6961元,但大部分非法利益尚未实际取得。其中,因被告人王瑞发、颜旭升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先后退出合伙股份,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王瑞发帐面上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44290元,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帐面上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226770元,被告人王宝才帐面上又单独非法获利人民币255901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瑞发、颜旭升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王瑞发因于2010年10月6日犯交通肇事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洪某1、蔡某1、王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1、卓某、杨某、吴某2、尤某、洪某2、陈某、蔡某2、黄某2、黄某3、蔡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据复印件及手机视频截图,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及取款收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疾病证明书及法医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及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王瑞发、颜旭升和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非法拘禁罪。2011年1月18日22时至次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宝才、王志龙、王思源、王再生、李松容伙同吴敬心等人在南安市仑苍镇辉煌村欧联商务酒店内,以黄某1在赌博过程中有诈赌可疑,限制黄某1的自由、对黄某1进行看管,并对黄某1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黄某1对被告人王思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18日20时许,他到仑苍欧联商务酒店五楼的一间客房赌博,期间,六、七名男子突然冲到他们房间,对他们进行搜身,后其中一名男子拿出一个薄片说是他的,说他诈赌,殴打他,要他打电话叫人拿钱来处理,接着又将他带到六楼KTV包厢内看管,继续要他打电话叫人拿钱来处理,在六楼KTV包厢内,王宝才还拿一个啤酒瓶砸他头部致当场流血,后来,那群男子又将他带到四楼客房内,继续限制他的自由,不让他离开,到次日3时30分许,在他老婆报警后,他才得以离开等事实。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欧联商务酒店的行政经理,2011年1月18日晚,王宝才等人到619包厢喝酒,王宝才的一个小弟说王宝才等人在楼下客房抓到了一名诈赌的男子,她进包厢敬酒时看到有名男子头部流血,在场的有王宝才、王思源、王志龙、李松容等人等事实。3、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18日晚,她到欧联商务酒店509客房赌博,王思源、王志龙也参与,后她又打电话叫来黄某1,王思源赌输上楼喝酒,后来,王志龙打电话给王思源,王思源就和王宝才、李松容、吴某3、王再生、王某3超等人到客房搜身,拿出一副隐形眼镜,说黄某1诈赌,接着就动手殴打黄某1,王宝才、王再生等人都有围上去殴打,打了几分钟后还把黄某1带走等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宝才、李松容、王再生、王志龙、王思源分别辨认,进行相互确认并确认作案现场;经被害人黄某1辨认,确认被告人王宝才就是用啤酒瓶砸其头部的男子,并确认被告人王宝才、王思源说其诈赌并殴打他。5、酒店入住登记单,证实被告人王宝才等人案发时间到案发酒店开房的情况。6、疾病证明书及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的伤情及损伤程度。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的前科情况。8、抓获及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被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归案情况。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自愿对被告人王思源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10、被告人王宝才的供述。11、被告人李松容的供述。12、被告人王再生的供述,案发当晚22时许,他接到王宝才的电话说有人诈赌,就赶到欧联商务酒店509客房,与王思源、王某3超、李松容、吴某3、王志龙等人用拳脚殴打那名诈赌男子,并要那名男子打电话叫家人拿钱来处理,在王宝才用啤酒瓶砸伤那名男子头部流血后,他们就把那名男子带到407房间关起来等事实。13、被告人王志龙的供述,案发当晚20时许,他和王思源到欧联商务酒店五楼一房间内与一名洪濑男子等人赌博,王思源输了1200元后到六楼喝酒,至22时许,他发现洪濑男子有诈赌嫌疑就打电话告诉王思源,后王思源、王宝才、王某3超、王再生、李松容、吴某3等人就从楼上下来,他们检查发现洪濑男子戴了隐形眼镜便认为其诈赌,并将洪濑男子按倒在床上殴打,还叫洪濑男子拿五万元来处理,后他们还一起将洪濑男子带到KTV619包厢内控制,因等了一个多小时没人拿钱来,王宝才生气拿起未开启的啤酒瓶朝洪濑男子头部砸了过去,再过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又将洪濑男子带到407号房间看管,当他看到楼下有一部警车后就告诉大家,他们就各自回家了,期间,他和王思源、王宝才、王某3超、王再生、李松容、吴某3均有对洪濑男子进行殴打、看管等事实。14、被告人王思源的供述,案发当晚他在欧联商务酒店五楼一房间内赌输后到六楼喝酒,由王志龙继续赌,后来,他接到王志龙的电话说有人诈赌,就与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等人赶到赌博的509房间,他们发现洪濑男子戴一副可透视的隐形眼镜便认为其诈赌,并对其进行殴打,王宝才叫其赔钱,洪濑男子就打电话叫人送钱来,后他们还一起将洪濑男子带到KTV619包厢内控制,边喝酒边等人,但等了一个多小时没人拿钱来,王宝才就拿起啤酒瓶砸洪濑男子并致头部流血,接着,他们又将洪濑男子带到407号房间看管一会儿才离开等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才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伤,一人未达轻伤,情节恶劣,又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某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再生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某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松容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王瑞发、王再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宝才、王思源、王志龙、王再生、李松容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均一人犯数罪,应分别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瑞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王瑞发为首组织赌博,预谋为主分配赌场非法得利,虽然被告人王宝才参与时间相对较长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颜旭升、王瑞发参与时间相对较短作用相对较小,但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再生受雇在赌场中看场、记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王再生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虽然被告人王宝才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王思源、王志龙作用次之,被告人王再生、李松容作用相对较小,但作用并无明显主、次之分,不足以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思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旭升、王瑞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所知同案犯及其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寻衅滋事罪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松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李松容均可以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刑终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瑞发宣告缓刑这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王宝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王再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李松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王瑞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王志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被告人王思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被告人颜旭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责令被告人王宝才、王再生共同退出寻衅滋事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5300元,予以依法处理。十、责令被告人王宝才、颜旭升、王瑞发、王再生共同或分别退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王宝才诉称,原判认定强某王某123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请求改判寻衅滋事罪较轻的刑罚。上诉人王再生诉称,其只参与提取被害人王某15300元,且无殴打被害人,系从犯,应对此罪从轻处罚;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原判对其开设赌场罪量刑偏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也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李松容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王瑞发、颜旭升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强某被害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有王某1的陈述,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在案,故上诉人王宝才诉称原判认定强某王某123500元和上诉人王再生诉称其只参与提取被害人王某15300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王再生参与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人黄某4证言及原审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且上诉人王再生也亦供认在案,故上诉人王再生诉称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1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原审被告人李松容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被害人及强某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宝才致二人轻伤,一人未达轻伤,原审被告人李松容致一人轻伤。上诉人王宝才、原审被告人颜旭升、王瑞发、王再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原审被告人王思源、王志龙、李松容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原审被告人李松容均一人犯数罪,应分别予以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王瑞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上诉人王宝才、原审被告人颜旭升、王瑞发为首组织赌博,预谋为主分配赌场非法得利,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王再生受雇在赌场中看场、记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上诉人王再生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思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志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颜旭升、王瑞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志龙、王思源案发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原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原判考虑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对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的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现上诉人王宝才、王再生及其辩护人分别请求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爱萍审判员 陈春荣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