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小能与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王俊华,宋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能,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宋传文,王俊华,宋虹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能。委托代理人李东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代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负责人罗江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廷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传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华。原审被告宋虹岑。上诉人周小能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灵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宋传文、王俊华及原审被告宋虹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小能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周小能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小能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上诉人周小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门旭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