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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雪华与湖北嘉日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华,湖北嘉日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华,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嘉日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江堤路4号。机构代码:55390511-7。申请执行人高雪华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0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