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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颜某某。被告:束某某。被告: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街道××西黄泥坝。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以被告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认被告束某某系其员工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束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唐云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