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民初字第289号原告:颜某某。被告:束某某。被告: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街道××西黄泥坝。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束某某、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以被告杭州××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认被告束某某系其员工为由,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对被告束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唐云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