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端。被告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岷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大郊亭。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汉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纠纷为合同纠纷,管辖权在双方约定的卖方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供应的氢气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争议标的并非合同约定的气体本身而是气体之外归原告所有的其他财产损害。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即为该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受害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地点。所以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