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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界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方飞与胡利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飞;胡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界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方飞,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运输户,住界首市。被执行人胡利刚,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本院作出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1)界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胡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利刚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方飞履行4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利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利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0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