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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薇薇与周新舟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薇薇,女。委托代理人周文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舟,男。委托代理人蒋晓刚,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惠,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薇薇因与被上诉人周新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薇薇主张被上诉人周新舟侵占了深圳市××酒家有限公司的经营款并要求其返还,但因深圳市××酒家有限���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陈薇薇以其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驳回。上诉人陈薇薇主张深圳市××酒家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执行完毕,该公司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存在,缺乏证据支持及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72.68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