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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赵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