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保平与被上诉人赵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保平;赵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忠。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保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