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保平与被上诉人赵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保平;赵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忠。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胡保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一民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