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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宁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保字第17-2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某。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甬宁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丰泽园4幢502室价值100000元的房地产。现因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丰泽园4幢502室价值100000元的房地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丰泽园4幢502室价值100000元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葛  向  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武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