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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黄水虎与沈国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虎,沈国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55号原告:黄水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刘英。被告:沈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柏杨。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月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圣利、董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虎诉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虎撤回对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黄水虎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