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秋伟、金学慧与潘艳婷、潘凤君、蔡永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潘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被执行人潘某某,女。被执行人潘某某,男。被执行人蔡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235.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潘某某、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80.00元,由被执行人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