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高斌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080号罪犯高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二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斌犯破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2009年11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5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斌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斌于2008年11月14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1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0年7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斌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