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温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9397-4,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