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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温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9397-4,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