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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志伟、高红申与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伟,高红申,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高志伟,男,汉族,职工,住商水县。原告高红申,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刘学健,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伟、高红申诉被告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伟、高红申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伟、高红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伟、高红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高志伟、高红申负担。审判长  李保岗陪审员  任发亮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