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志伟、高红申与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债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伟,高红申,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高志伟,男,汉族,职工,住商水县。原告高红申,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刘学健,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伟、高红申诉被告河南好天纺织有限公司、刘学健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伟、高红申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伟、高红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伟、高红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高志伟、高红申负担。审判长 李保岗陪审员 任发亮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