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翁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麻刚与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刚,巴图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翁民初字第30号原告麻刚,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巴图孟和,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麻刚与被告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志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宋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