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翁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麻刚与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刚,巴图孟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翁民初字第30号原告麻刚,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巴图孟和,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麻刚与被告巴图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00元,减半收取303.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志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宋东辉 微信公众号“”